法律分析:要約的收到對企業具有法律效力。要約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不是勞動合同。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向勞動者發出的壹種用工意向,是壹種意思表示。但需要註意的是,要約雖然不是正式合同,但公司的要約也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對於收到紙質offer的申請人,要註意offer上是否有業主簽名或公司蓋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違背承諾,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賠償損失的範圍可以包括:1。重大經濟損失。壹般是受聘人離開原單位後應得的工資收入損失,以及應得的經濟補償。第二,其他損失。壹般來說就是勞動合同談判過程中產生的郵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第三,機會損失。壹般來說,被錄用者因此而放棄其他就業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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