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火車撞到人(比如火車出軌,沖突等。),鐵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受害人自身原因是故意和過失,如在鐵路線路上坐、走、非法穿越、鉆車、拉車等。,鐵路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有關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下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1.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2.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
3.損壞、移動鐵路信號設備和其他行車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
4.偷卡車、爬行駛中的火車或撞火車;
5.走、坐、躺在鐵路線上;
6、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範圍內或者在鐵路防護林內放牧;
7、在列車上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及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五十八條因鐵路交通事故和其他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非法穿越平交道口或人行步道,或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第五十三條鐵路職工有權制止聚眾攔截列車或者沖擊鐵路調度機構的行為;如果不聽制止,公安人員的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第七十壹條鐵路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或者在辦理運輸業務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