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在用於電子簽名時是電子簽名人專有的;電子簽名創建數據僅在被簽名時由電子簽名者控制;簽名後可以發現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在簽字後被發現。
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暫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用電子文件的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