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並自制作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火災當事人。無法送達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2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記錄和檢驗鑒定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不得提供,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壹條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資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