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光互補發電項目可以是光伏扶貧項目、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光伏發電領先技術基地項目中的壹種,但都要按照相應的規則爭取國家指標。除非所有農業-光伏互補發電項目自發自用,否則可以不受國家規模指標限制,直接享受國家發電補貼。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由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確保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包括光伏方陣架設高度)和認定標準,明確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的監管措施。光伏廣場用地退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項目時,用地單位應當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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