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貨幣是普遍等價物,所以具有不同於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權法中,貨幣所有權的客體,其占有和所有權合二為壹,貨幣的占有人被視為貨幣的所有者;貨幣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割為基礎的,即使“借錢”,也是貨幣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對於貨幣不能主張返還的訴訟,只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2)在債權法中,貨幣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貨幣債務是壹種特殊的債務,貨幣的使用價值在於其交換價值。作為通用等價物,它可以兌換其他商品、服務和外幣。因此,它比其他實物具有更大的流動性。當其他類型的債務不能履行時,都可以轉化為貨幣債務來履行。原則上,金錢債務只是延遲履行,債務人不能因不履行而免除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