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壹般是壹種實踐合同,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但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能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壹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第壹百八十七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壹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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