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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職工救助管理辦法

困難職工補貼標準:

(1)生活困難補助。壹年給3000-8000元;

(2)殘疾兒童津貼。有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第二種情況,殘疾兒童補助金為每年1000元;

(3)中央政府教育補助。高中生壹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壹次性補助3000-6000元;

(4)重大疾病補助。根據自費醫療費用的多少確定補助標準。醫療費用自費部分654.38+萬元-2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654.38+0-2萬元;醫療費用自費部分在20-30萬元的,補助標準為2-3萬元;醫療費自費部分30萬元以上,視情況而定,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患病的職工家屬,補貼標準減半;

(5)對失去獨立性的家庭的補貼。失去獨生子女的職工,給予壹次性補助2萬元;職工本人為獨生子女,未結婚且在職死亡的,給予1,000元補貼。

《中華全國總工會扶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五條

幫助資金幫助的對象包括:

(壹)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仍生活困難的職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疾病、子女教育或突發災害等原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職工。

(3)因各種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四)因勞動經濟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救助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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