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鄰裏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通過各種調解解決;
(3)通過派出所解決;
(4)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壹)人民法院事先邀請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發出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涉及的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202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業主的權益是什麽?
業主的權益如下:
1.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業主對建築物* * *部分以外的專有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