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註銷,壹般要讓出資人自行清算,或者法院委派人員清算;
2.然後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3.讓債權人重新申報債權,清算組依法清償債務;
4.準備清算報告;
5、十五天內,註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投資者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3.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