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破產債權申報審查操作指南。
第二條管理人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配合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管理人根據確定的債權人,及時向債權人發出債權申報通知書,並附債權申報須知、債權申報單、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人地址及聯系方式確認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和表格。,使債權人能夠規範並合法申報其債權。
第三條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與法院溝通,確定合理的債權申報期限,盡可能適應債權審查的時間。同時向法院提供管理人接收債權申報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並配合法院在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四條債權人應當在管理人發出的債權申報通知書或者法院公告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登記,以表明其參與破產程序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