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壹條為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