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十二大禁止行為。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非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投資、代理銷售、推廣和經紀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