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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法律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是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P2P被註銷準入門檻,改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規定,網絡貸款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P2P十二大禁止行為。

(壹)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實名註冊系統非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點對點借貸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和代理投資、代理銷售、推廣和經紀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為證券市場融資投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壹)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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