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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