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中三代血親的範圍,我們可以看出:
1,兄弟姐妹和自己的父母,他們是第壹代,他們的父母是第二代,所以兄弟姐妹是第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妹和我自己都是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爸爸、叔叔、嬸嬸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所以我和叔叔、嬸嬸、堂兄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我和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都是我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媽媽和叔叔、嬸嬸是第二代,我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所以我和我的叔叔、嬸嬸、堂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禁止結婚。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