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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壹、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1.壹般過錯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推定過錯責任的情況下,過錯的認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且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不證明加害人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內容是什麽?

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過錯責任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和範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要考慮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需要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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