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十三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的主要用途、載人總數、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對備案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對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進行檢測,各企業不得增加其他標準。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標準的,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單位應當發給通行標誌。
延伸材料:商業保險是民事法律關系活動。根據我國民商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公平、意思自治的標準。公司與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被告獨立的個人行為,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外,任何企業和個人均不得幹涉。
同時,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壹般的規章制度除外。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特有權益和公共權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特殊行為人必須依法簽訂合同。比如,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土地,使用車輛進行有償服務;
大多數國家都依法建立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章制度。只是遵循這個標準,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車險公司等企業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