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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問題:法律屬於“應然”的範疇,那麽為什麽會有實然狀態呢?

法律首先是壹種社會現象,它是客觀的,不依賴於人的意識。法律是人們對這壹客觀現象認識的產物和結果。因此,法律不僅是客觀存在,也是人們主觀認識的產物。

如果是應該的範疇,還能客觀存在嗎?

範疇是概念詞匯,狀態是現象詞匯。

法律的應然狀態簡單來說就是法律應該是什麽樣子,法律在價值層面上的最大價值是什麽。

但是,法律的階級性決定了不同階級的人對法律的應然狀態有不同的理解,同壹階級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對法律的應然狀態也有不同的理解。

法律的應然狀態只有在規範的影響下,通過真實的法律規範和法律關系才能轉化為實際狀態。

簡單來說,就是每個階段都存在於現實中的規律現象。

我個人認為法律的定義應該是:壹種無法實現卻只能無限接近的公平正義。

具體實現程度(實際狀態)受到歷史、社會、文化等諸多因素的限制。在階級本質上,是社會不同階級相互對立和鬥爭的結果,是國家賦予的規範性和權威性鬥爭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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