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涉及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判決。
持有,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