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遇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通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打斷等候的車輛。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在車道較少的路段和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如果遇到停車排隊或者慢行,機動車要依次交替通行。當前方車輛行駛緩慢或道路、路口因故堵塞時,應減速或停車,依次緩慢行駛或耐心排隊等候。即使綠燈亮了,也要停在路口,依次等待。不要進入路口或在路口停車,以免加重擁堵或被堵在路口。如果需要趕時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更換線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打斷等候的車輛。在車道較少的路段、交叉路口停車時,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停車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