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場電梯墜落導致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是由於顧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場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商場承擔舉證責任。具體法律依據請參考《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的規定。當顧客在電梯裏摔倒時,商場有以下責任:
1.顧客在電梯內摔倒,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當消費者在經營者的服務場所有受到外界侵害的危險時,經營者的保安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電梯安全責任的法律規定: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綜上,因商場電梯墜落,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是由於顧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商場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