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機動車裝載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重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運載貨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4米,運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米;左右不得超出車把0.15m;三輪摩托車的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3)除車身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客車不得載貨。乘用車行李架高度距車頂不得超過0.5米,距地面不得超過4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令號公安部139)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