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1)可回收材料是指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生活垃圾。適合回收再利用;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塗料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
(3)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綠色花草、中藥渣等易腐生物質生活垃圾。
擴展數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百度百科-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