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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偵查的威力意味著什麽?

流動偵查權是指檢察機關在壹定條件下的立案偵查權,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重大刑事案件直接行使。

流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的壹項法律監督職能。這壹偵查權的行使旨在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防止權力的濫用,作為國家偵查制度的補充和自下而上的措施。

“移動偵查權”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對“四大檢察院”的權威性和剛性起到了內生的支撐作用。

2.充分體現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法治原則,實現了偵查職能的優勢互補,增強了偵查工作的合力。

3.它是具有嚴格法律條件的有限的檢察偵查職能,不是檢察機關的正常偵查機制,不替代或吸收公安機關的偵查職能。

綜上所述,流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對特定刑事案件行使的偵查權。它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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