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的壹項法律監督職能。這壹偵查權的行使旨在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防止權力的濫用,作為國家偵查制度的補充和自下而上的措施。
“移動偵查權”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對“四大檢察院”的權威性和剛性起到了內生的支撐作用。
2.充分體現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法治原則,實現了偵查職能的優勢互補,增強了偵查工作的合力。
3.它是具有嚴格法律條件的有限的檢察偵查職能,不是檢察機關的正常偵查機制,不替代或吸收公安機關的偵查職能。
綜上所述,流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對特定刑事案件行使的偵查權。它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