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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忠的定義

法律分析:出軌的本意是語言和行為脫離原則,超越界限。現在又引申到社會婚姻中來說明壹種對婚姻不忠的現象。出軌的定義是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有長期的親密行為。婚內出軌並不違反法律,屬於道德範疇。但如果出軌壹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則涉嫌犯重婚罪。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只是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離婚因出軌被起訴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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