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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p2p業務員?

法律分析:P2P壹般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負責人可能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但很少被定性為詐騙罪。相對來說,對詐騙的處罰要高很多。業務員是否構成犯罪,應結合身份、作用、參與程度、參與金額等因素綜合認定。作為壹個業務員,如果公司涉嫌犯罪,是有風險的,需要做好預案。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直到1997刑法頒布之前,法律並沒有對什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沒有對此作出司法解釋。國務院1998發布的《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下列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三)違規發放貸款、票據貼現、拆借資金、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和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或者變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首先是堅持該罪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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