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由中國和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七條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益完全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支配。第八條中國和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第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中國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中間為五星雄蕊的紫荊花,周圍為英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國香港”字樣。第十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制度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basic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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