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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五不準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明確規定,對基本農田實行“五個禁止”,即:

1,非農業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

2.不得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

3、不準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

4.不得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和飼養畜禽,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5、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帶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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