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十壹條國家增加對醫療衛生事業的財政投入,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機構、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醫療衛生事業,滿足公民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醫療衛生事業捐贈財產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對在醫療衛生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對外交流合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