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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司法所的職能是什麽?

壹、基層司法所的職能:

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 .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幫助教育。

4.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5.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6.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7.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8.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與維護社會穩定有關的工作。

擴展數據:

壹、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二、司法所,在基層政法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之壹。

第三,它與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檢察院壹起構成了我國鄉鎮(街道)壹級的政法系統,成為我國基本司法運行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在基層社會治安綜治系統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治工作的重要成員,處於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壹線。

五、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說服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

參考資料:

司法辦公室-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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