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
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論陳某死亡的性質——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死亡後的民事責任——對劉的死亡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體育中心因對槍支、子彈的保管存在壹定的疏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槍支、子彈應有專人保管,不得隨意使用或借用)。作為射擊運動員,借子彈的隊友應該知道子彈的危險性,還是借。他們有過錯,應與陳某和體育中心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子彈的保管,借子彈的隊友是否犯罪,他和陳某是否犯了* * *過失罪——不是過失。
第二個問題
就陳某的行為而言,陳某致人死亡的事實是肯定的。所以陳某作為壹個射手,有足夠的槍械和子彈知識,他應該預料到在和隊友嬉鬧的過程中可能會誤傷隊友。雖然沒有故意殺死劉,但他有過失(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通過對本案的描述,我更傾向於過於自信,因為本案中,認為殺死劉的子彈是不能激發的子彈),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3條,陳某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個問題
僅從個人角度:雖然案件發生在與體育相關的領域,但體育法律體系特殊行業的特殊規則仍然不能違背憲法、刑法等部門法和法治精神,犯罪問題只能由刑法根據罪刑來解決。因此,本案中將陳某的行為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