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人民的健康應該是人民自己的責任。原因是:1。從法律上講,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應該由公民自由支配。比如生命權,公民可以自由支配,公民可以選擇生或死,公民自殺的法律沒有調整,國家無權幹涉。公民的健康也是如此,國家不能制定法律來調整或管理。比如人生病了,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去看醫生,也有權利去這個地方或者那個地方就醫。國家或政府不能制定法律強行幹涉,因為這是公民對自己生命健康的支配行為,與他人行為無關。國家對其進行法律幹預和管理是沒有依據的。
2.從道德上講,國家或政府有可能制定法律對公民的健康進行調整和管理,這可能違反道德,導致不合理的情況。有些人的病是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比如艾滋病,乙肝(乙肝找工作經常被歧視)等。這些疾病往往涉及隱私。如果制定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必然導致隱私的泄露,構成對隱私的侵犯,違背了法律保護人民權利的宗旨。
基於以上兩點的分析,即法律上和道德上,制定法律來管理人的健康是不合理的,人的健康應該自己照顧自己。
我是法學學生,花了很多時間寫了這個回答,請采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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