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標準以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作為其成員標準。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有農業戶口。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統壹的戶籍制度,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相關社會待遇還有差距。土地仍然是農民的根本保障。壹般來說,成員存在於壹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由相對固定的成員組成,具有歷史連續性和相對統壹性。所以,還是應該把會員和戶籍作為基本的參考條件之壹。
2.戶籍+權利義務標準
根據這壹標準,成員資格的判定不僅要看其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還要看其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戶籍+實際生產生活+權利義務標準。
該標準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口,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作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
4、戶籍+實際生產生活+基本生活水平。
該標準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口,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長期、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依賴集體土地為成員資格標準。
法律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第二條以戶為單位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清查核實,采取村民小組登記與戶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收集完成後,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分別在村、組進行首輪張榜公布。對鑒定人員有異議的,進行第二輪張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的認定,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並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實;核查結果應當告知村民委員會,並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