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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

擅自處分的法律後果如下:

1,業主有權收回房產;

2.受讓人善意且以合理價格轉讓財產並實際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3.所有權人認可無權處分的,該處分具有法律效力。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或者不動產已經變更登記的,所有權人不得取回,只能向無權人追償。

未經授權處置的要素如下: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

2.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權處分;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內容是轉讓或變更產權。

綜上所述,善意取得只有在其無權處分財產時才適用。前提是處置者無權處置財產。二者相輔相成,協調保護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合法權益。無權處分制度保護的是無權處分的財產所有人即物主的利益,主要基於壹種“靜態安全”。無權處分的要件主要有兩個:處分人無權處分其處分的財產;無權處理財產的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相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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