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出租房屋的使用年限沒有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企業、事業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2021 1生效)6868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依照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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