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壹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性質是壹種實踐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將資金或支付憑證交付或轉移給借款人時,合同才會生效。只有借款合同成立,但合同未生效,才是自然人就借款意向達成的協議。
擴展數據:
對此如何判斷,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具體細節,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是以現金支付,借款人收到貸款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借款合同生效;
二是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的形式進行支付。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三是以票據交付的,本合同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時起至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之時止生效;
第四,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的,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控制權的時間為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時間,合同生效;
第五,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的時間,貸款提供給貸款人的時間,合同生效的時間。這些規定都體現了“reachism”,有利於保護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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