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之前法律中的“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並被周圍人認可的壹種婚姻形式。但1994的《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否定事實婚姻關系,婚姻法確認了這壹原則。
擴展數據:
因為法律不保護非婚同居,所以法院壹般不受理解除同居的請求,法律“無視”同居。同居產生的糾紛,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在處理上不同於婚姻關系產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除外。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百度百科-未婚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