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第四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短期租賃,也可以長期租賃。短期使用或用於建造臨時建築的,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