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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期限

法律分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期可超20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最高租賃期限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國有建設用地最高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最高租賃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第四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短期租賃,也可以長期租賃。短期使用或用於建造臨時建築的,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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