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企業所在鄉或者村的全體農民所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由鄉或者村的農民會議(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企業條例第四十六條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和股票分紅的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十七條集體企業職工的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分配形式和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十八條集體企業股份分紅應當與企業損益相結合。公司利潤,按股分紅;企業虧損的,在彌補虧損前不得分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十九條集體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和失業保險基金。職工養老、失業等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征收所得稅前提取,專戶存儲,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