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符合二手房交易的房產必須具備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三證齊全。這樣的不動產才真正有資格合法流通。
不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上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是“集體”,那麽這個房產所依賴的土地很可能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法律,在土地性質改變之前,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
擴展數據:
《集體土地房屋證》介紹如下: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而終止。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有限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當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土地使用證,並依法註銷登記。在集體土地證書期限內,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國家可以強行收回土地使用權。
人民網-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獲首張房產證
鳳凰網-集體土地是怎麽來的?跟小產權房有什麽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