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特征是:(1)特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企業、鄉(鎮)村公益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2)用途、取得和權利內容的關聯性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用地使用權和非農業公共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同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者主要以取得權利的方式分類,土地用途在分類中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從現行制度看,前者主要是以土地用途分類為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以不同方式取得,進而有不同的權利內容。(3)權利交易受限國家為了保護耕地,壟斷建設用地壹級市場,限制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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