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