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被征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