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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申訴制度的性質屬於

教育上訴制度本質上是行政性的。

教育法律救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行為侵犯,依法告知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並要求解決和救濟,有關國家機關予以受理並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活動。

教育權利的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對其進行恢復和救濟的法律制度。目前,教育領域法律救濟的主要形式有教育申訴制度、行政復議制度和訴訟制度。

上訴制度可分為訴訟上訴制度和非訴訟上訴制度。訴訟中的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重新處理的申訴。

細化到教育申訴,是指法人、組織和公民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理由並請求處理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教育申訴制度是壹種非訴訟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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