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律師直接參與立法的典型模式

律師直接參與立法的典型模式

律師直接參與立法的典型模式是指律師通過參與立法過程,直接影響和推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律師通過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參與立法是最直接的方式。2065438年3月至2006年3月兩會期間,律師提案涉及司法改革、食品安全、環境立法、完善刑事制度等方面,幾乎涵蓋了當今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遺憾的是,總體來看,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參與立法的律師畢竟是律師中的少數。

所以這種立法方式雖然最有制度保障,但缺乏參與的普遍性。自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嘗試構建立法咨詢委員會制度以來,上海、湖北、成都等地紛紛效仿,各級人大常委會也嘗試設立立法咨詢委員會、聘請立法咨詢委員。此舉被認為是從外行立法走向專業立法的第壹步。

立法方法

1988,深圳率先成立政府法律顧問室,開啟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嘗試。65438年至0989年,司法部發布《關於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若幹規定》,雖然只有16條,卻成為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轉折點。

此後,政府顧問制度在全國各地區逐步建立。去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這兩個意見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作出了制度安排。

  • 上一篇: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懲罰很可悲嗎?
  • 下一篇:滅火器放置不穩的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