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單位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滅火器,並保持其有效性,加強滅火器的維護和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被盜和丟失。”
2.《消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安裝或者不正確安裝滅火器,或者不安裝或者不正確安裝消防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消防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或者技術要求設置滅火器,並保持其有效性,加強滅火器的維護和管理,采取措施防止被盜和丟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其有效性。”
5.《建築工程消防設施驗收規範》規定:“滅火器應按其種類、數量、位置、布置、標誌和使用說明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