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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過程中貨物損壞誰負責?

法律分析

物流公司未能順利完成交付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貨物的損失程度來確定。貨物損失不足運費壹倍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如果貨物損失超過運費壹倍,也可以主張物流公司支付超出部分。同時提醒市民,托運貴重物品最好買保險。如有損失,可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

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快遞企業對快遞的損失賠償適用《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即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快遞丟失、損毀時,賠償金額不受支付的郵資三倍的限制。

消費者支付快遞費,快遞公司收取快遞費。雙方在法律上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系,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完成快遞服務。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快遞公司的失誤造成貨物丟失或損壞的,只要消費者能夠提供原快遞貨物的發票等價值憑證,快遞公司就應當按照價格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論是否投保,都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法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如果沒有保價物品,消費者要保留能證明其價值的憑證。壹旦物品丟失或損壞,他們可以使用憑證,按照相關民事法律,要求快遞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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