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可撤銷婚姻的期限是多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通過當事人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的解除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因特定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1.壹方重婚的;
2.壹方有欺詐行為;
3.壹方有重大缺陷;
4.壹方有家暴。
可見,婚姻關系的撤銷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婚姻關系撤銷的期限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司法實踐和法律常識,婚姻關系的撤銷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不應超過壹定期限。
因此,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應盡早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以免出現婚姻關系超過期限無法撤銷的情況。同時,當事人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在適當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
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