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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西方司法獨立的原則。

以美國的司法獨立原則為例,美國各級法院的法官大多是從執業律師中選拔的。聯邦法院的法官,從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準後由總統任命。就各州而言,有的采用選舉制,有的采用委任制,有的采用選舉與委任混合制。在美國,很少有高等法院的法官被下級法院的法官提升。

美國的法官雖然有等級之分,但是工資收入差別不大。在履行司法職責時,法律地位更加平等,法官的獨立性更強。等級色雖然存在,但相對較弱。

擴展數據

司法獨立最早是作為反抗王權專制、保護人民權益的概念。司法獨立原則在現代國家的憲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認可。作為現代法治原則,雖然各國的立法和制度設計不同,但基本都認為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其司法活動只受法律和良知的約束,不受外界幹涉。

與美國相比,德國的法官數量相對較多,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長負責法院的行政事務,使得法院行政化。同時,政府行政官員對法官的行為也有壹定的約束力,這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緊張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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