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區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計劃,督促、指導和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2、組織起草壹些重要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審查和修改區政府各部門提交區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文件草案。
3、承擔區政府規範性文件的立法解釋工作,協調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中的分歧和矛盾。
4、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的監督實施、檢查驗收、評議考核。
5.制定行政執法監督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或者參與對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區政府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行政行為和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協調行政執法矛盾,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督辦。
6.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向區政府提出的投訴、申訴和檢舉,並依法處理。
7、負責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
8.承辦區政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檢查全區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承擔和指導行政賠償相關工作。
9.當好政府法律顧問,為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服務。